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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17 生效日期: 1992-10-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局、总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成效显著。各地区、各部门在努力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步伐的同时,愈来愈重视加强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人资等后期管理工作。从总体上看,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是好的。但是,仍有一部分地区和部门对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质量和后期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致使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及时按合同约定入资,严重影响了北京市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据对今年1至8月18个区、县(含海淀试验区)新批600家“三资”企业入资情况调查,到8月底按合同约定应入资的380家,外商投资金额约9300万美元。但实际入资的仅有210家,占55.3%;外商实际投资3800万美元,占40.8%(各区县实际入资情况见附件)。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水平,认真维护有关法规和合同、章程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单位在积极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的同时,必须注重外商投资项目质量。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双方出资能力的调查了解,严把可行论证、合同审批关,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二、加强对项目的出资管理。广泛、深入地开展涉外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跟踪监督,严格执法。对于经工商部门限期催缴后仍不能按规定入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原审批机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三、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管理。根据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前,应到市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月报表”。对经统计部门催报、查询仍未报者,依据《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入资管理工作,请各区、县政府,各局、总公司将本通知转发至所有已办或拟办外商投资项目单位。各级计划、经贸、工商、统计部门应密切配合,不断提高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入资等后期管理工作的水平。
  今后,各有关部门应将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入资情况的报告,作为对各单位评比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附件:1992年1-8月区、县“三资”企业入资情况表
                        
  199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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