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7]财行字95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标准的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双退”办公室负责审定。新标准从1987年7月1日起执行。此项规定适用于1981年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87年度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按原规定所带经费低于新标准的由原移交部队补发至1987年底;1986年12月31日前接收的军队离休干部执行新规定需要增加的经费,从已下拨给区(县ぉ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中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