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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现将总政治部、国家科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贯彻好文件精神,现对已移交我市管理的军队退休高级专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对本区(县ぉ已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中的科技干部进行一次普查。
二、凡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军队退休干部、高级专家,由区(县ぉ政府“双退”办公室负责初审并填报“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ぉ,一式三份,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双退”办公室审批。
三、确定高级专家和提高退休费比例,要以本人档案的原始记载和国家或军队统一颁发的有关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上报市里的“审批表”,其中一份要附认定为高级专家,并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所依据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四、凡批准提高退休费的比例,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随1988年度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员经费一并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