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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计委(计经委):
根据城近郊区第六次计委联席会议的意见,为方便基层、减少办事程序,在商品房销售市场尚未完全建立及有关法规还不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同意将一部分住宅商品房销售计划安排权下放给各区、县计委(计经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县审批的住宅商品房销售计划只限于本区县所属的单位购房;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和外省市驻京办事处购房计划由市建委办理审批手续;市属单位、外省地市级驻京联络处和本市居民个人购房计划仍由市计委办理审批手续。
2.各区、县属单位必须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将购买的住宅商品房分配或出售给本单位有北京正式户口的职工,不得倒卖、转让、挪作它用或分配给无本市正式户口的住户使用。
3.各区、县审批销售的住宅商品房,房源在城近郊八个区的,购房单位必须在建设银行城建支行办理购房款交割手续,并由城建支行代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远郊十个区、县必须在本地建行支行办理购房款交割手续。各区、县计委下达的住宅商品房销售计划要抄送建设银行有关支行。
附:商品房销售计划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