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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4 生效日期: 1998-11-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8]256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实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各市、地、县国税局要按《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具体事项由稽查局负责。

  二、重大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以及印发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的案件,应同时报上级稽查局备案。

  三、拟公告的案件,必须经审理委员会认真审理后,报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28日 国税函[1998]156号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印发,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贴式公告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税告字[××]第×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名、职业、职务、地址;曾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税务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态度和危害后果)。本局依照《××》第×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于《将于》××年×月×日(前)依法执行(写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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