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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招标选聘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者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27 生效日期: 1987-12-27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通过竞争产生合格的经营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市属、县属、区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招标选聘企业经营者要本着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标选聘经营者一般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开招标。

  第五条 对投标者应一视同仁,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本系统的投标者可优先中标。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在本企业、本系统范围内招标,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分别由有关委、办或企业主管(公司)审定。

  第七条 需在全市范围内超出本系统公开招标,由市体制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需在县境范围内超出本系统公开招标,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上报审批公开招标报告的主要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实行公开招标选聘经营者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 经批准在本市范围内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在中标人的选择中,应符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人才合理流动的规定精神。

  第十条 外系统投标者中标后,由招标单位与中标人单位协商,可以采取调动、聘用、留职停薪或辞职等方式录用中标人。中标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支持中标人到职,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中标人的到职设置人为障碍。要鼓励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投标,中标后中标人所在单位都应允许中标人留职停薪,保留原干部身份和职务工资级别,承包、租赁期满后相应予以恢复。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承做公开招标选聘企业经营者广告,须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方能承接。

 

第三章 投标人
  第十二条 投标者的基本条件:1.属于招标范围内的人员;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具有一定的文化、专业知识,熟悉招标企业同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开拓精神;4.有事业心、廉洁奉公,善于联系群众,团结共事;5.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6.不影响原已承担的各项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有严重政治问题尚未结案和严重经济问题尚未查清的人员,不能作为投标人。

  第十四条 凡符合投标者条件的,都可以投标。可以由个人投标,也可以由集体投标或企业法人投标。集体投标或企业法人投标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经营者的条件同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中标后,在承包、租赁期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入代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享有厂长(经理)所有权益,对企业全面负责。其工资待遇在承包、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章 招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局(公司)受政府的委托组织招标委员会,作为国家资产的代表,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和政府主管委办、财税局派人共同组成,一般为5—7人,小型企业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1.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组织评审委员会;3.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4.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中标人;5.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意义目的、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准备工作、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

  第二十条 招标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1.招标企业的名称、基本情况和经营性质;2.经营期限;3.招标范围;4.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办法;5.经营各年度必须完成的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6.企业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7.经营者的待遇和奖惩;8.其他需要向投标者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在实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1.由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财税、银行等部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搞好资产评估。2.拟定招标实施方案,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底。3.认真做好招标企业职工思想工作,责成企业原领导班子坚守岗位,同时指派专人加强检查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期间的生产正常进行。4.组织招标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招标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人数一般为11—19名,由三方代表组成:1.企业主管局(公司)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可以与招标委员会成员交叉),约占评委总数的40%。2.上级有关部门的代表(可以与招标委员会成员交叉)和专家等,约占评委总数的30%。3.招标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成员各一名,以及企业职工代表,约占评委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审查投标人的投标书,并结合投标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集体投标包括群体素质)情况,确定参加答辩的人选;
  3.根据招标方案所确定的招标意向,结合企业和答辩人的具体情况,向答辩人提出问题,进行答辩;
  4.根据投标人的投标书、答辩情况和工作实绩,采取综合评议、分项打分、无记名投票或几种办法相结合的方式,向招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

 

第六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招标程序一般为:
  1.招标委员会在批准的招标范围内发布招标通告或广告、启事等;
  2.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3.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统一组织招标咨询,对本企业外的投标者可以组织进企业考察,由投标者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
  5.对投标人在招标企业内组织民主评议;6.对投标者的素质和工作实绩投标书进行审查,一般筛选出3—6组参加答辩;7.组织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考评,提出中标候选人;8.确定中标人,并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履行聘任手续;9.由中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一定数量的合作者,即其他主要行政领导人选名单,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中标人聘任,组成企业行政领导班子;10.按规定履行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手续,由企业主管局(公司)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合同;11.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有关委、办到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宣布聘任书、合同书、鉴证(公证)书,中标人正式就职。企业原厂长(经理)和其他未被聘任的原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就地自然免职,就地安排,其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书的内容一般包括:1.对招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现状和主要问题的分析;2.对深化招标企业改革的认识和设想;3.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4.经营各年度的预期目标(即标底);5.实现经营目标的措施;6.企业经营管理方案;7.本人主要经历和业绩。

  第二十六条 经营合同必须在遵循市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签定。除招标方案的内容应在合同中固定下来外,合同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2.各年度经营目标;3.对经营者的其他考查指标;4.对合作者的待遇和奖惩;5.债权债务的处理;6.企业留利分配办法;7.抵押和担保的形式和要求;8.合同的变更、解除;9.合同期满后资产的返还和验收;10.违约责任;11.签约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合同由政府主管委办和财税部门鉴证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经营合同也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招标选聘承包、租赁经营者,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定中标人要充分尊重企业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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