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公通字[1999]126号
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我省《关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附:关于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打击涉税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针对当前我省打击涉税犯罪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1999年元月12日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在省公安厅召开了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座谈会。公安、税务机关负责涉税案件的主管厅局长、部门负责同志及财政厅领导参加了会议。省公安厅副厅长郭铁男同志主持会议,省公安厅经侦处处长闰子忠同志介绍了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基本情况、当前我省打击涉税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会议结合当前我省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状况及涉税犯罪形势,就进一步贯彻公通字[1997]59号、黑公通字[1998]24号文件,明确案件管辖、强化执行、加强协作以及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一 会议认为,当前我省地方公安机关与企业公安机关争办涉税案件的问题非常突出。这主要是因为在检察机关管辖税案时,由于农垦、林业系统内不设税务机构,因而农垦、林业检察机关没有管辖税案。这项工作划归公安管辖后,企业公安机关认为他们有案件管辖权,地方公安机关沿袭检察机关的做法,认为企业公安没有案件管辖权,造成地方、企业两家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打击不力。
会议强调,根据税务机关征税、稽查管辖范围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厅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后企业公安不再侦办涉税案件。企业管内发生的涉税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侦办,企业公安予以配合,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公安机关管内的涉税犯罪嫌疑案件,要移送地方公安机关侦办。
二 会议认为,目前我省办理涉税案件,执法不严、越权办案的问题严重。根据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 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除了办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有的,有行政执罚权外,侦办其他涉税案件没有行政执罚权。但通过调研看,一些公安机关受利润驱动,对侦察发现的一般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罚,而是擅自作罚款处理,还有极个别公安机关逐门逐户对纳税人进行检查。个别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已构成涉税犯罪嫌疑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问题。
会议强调,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进行稽查、检查和乱罚款。更不允许直接收税。公安机关在侦办涉税案件中,发现属行政违法案件,不得越权行政处罚,要及时移送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查办涉税案件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 会议认为,公安、税务机关工作相互配合有待加强。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中,有的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不及时,主要表现在调查取证的配合和涉案数额、比例认定等方面,以及存在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不够规范的问题。一些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中与税务机关沟通不及时,通报情况迟缓,使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追缴税款。
会议强调,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相互移送案件时,应按照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厅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规定的案件移送制度办理。公安机关提请税务机关协助调取证据,认定犯罪的数额、比例和税务鉴定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尽快完成。税务机关查处的偷、抗、骗税案件要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税案件,必须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以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追缴税款。
四 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协作关系,公安、税务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同作战、互通信息、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会议强调,为了加强工作联系,各级公安、税务机关都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为半年召开一次,由公安、国税、地税三机关轮流主持,并由主持单位拟定会议议题。不定期联席会议,公安、国税、地税三机关都可即时提议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事宜。
五 会议认为,公安办案经费严重短缺。从全省公安机关的经费现状看,受本省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影响,公安机关经费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办案所需的业务经费更为紧张,有的甚至影响正常办案。涉税案件管辖变更后,公安机关的任务增加了,而办案经费却没有增加,为了办案,就出现了“以罚代刑”、“罚款放人”等违法办案现象,使税款和罚款交织在一起,无形中使国家税款第二次流失。同时,由于涉税案件涉及地域广,查证工作量大,经费不足就无法完成这项工作,如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办的虚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金额达三千余万元,涉及全国20余个省市,涉及面广,面苦于无办案经费,案件进展十分艰难。因此,经费问题是影响打击涉税犯罪力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会议强调,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划归公安机关管辖,是公安机关增设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履行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职能的必需的经费要给予保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经费投入。正常公用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予以安排。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也可高于该标准予以安排;业务(办案)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予以安排,对大案、要案及领导交办案件所需办案经费实行专项报批,专项安排;装备经费,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制定装备标准,逐步配备到位。对与办案密切相关的交通工具、通讯、刑事侦察器材、技术侦查装备、个人防护器材装备,要尽力予以解决;对于现有装备,要制定更新计划,逐步予以落实;对装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要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