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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3 生效日期: 1997-04-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1997]2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组织领导。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推行建账、查账征收工作,并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后其缴纳的税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其所管税种分别实行查账征收管理。为了公平税负,促进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适当调整其定额。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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