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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1)3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现就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凭证运输的木材品种包括:原木、锯材、薪材、木片、小规格材、松木杆、杂木杆及各种人造板等。

  二、申请木材运输证除提交植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证明:
  (一)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纳育林费收据、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
  (二)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凭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三)国有林场销售的木材,凭其开具的发票、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
  (四)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销售的从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单位购买的木材,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材发票、单位介绍信。
  (五)进口木材凭海关报关单、单位介绍信。
  (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凭证。

  三、木材运输证实行分级管理。省内木材运输证由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委托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委托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省内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

  四、铁路、交通及航运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凡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一律不得承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站、码头、货场和木材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无证运输的木材,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承运单位的责任。木材检查站要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

  五、国有重点林区的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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