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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4 生效日期: 1999-09-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1999]19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当地国税局提出申请,填写《保险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表样见附件,此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并附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分期扣除。修理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税局审批。扣除期限由国税审批机关确定。
  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扣除的审批程序、权限及扣除期限的确定按前款规定执行。

  二、汇总纳税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及市地分公司在规定比例内单独计算留用的,须经同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准予扣除。对未经同级国税局审核确认的,要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数额的就地补税。

  三、保险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问题,按省国税局黑国税发[1998]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凡需国税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由汇总纳税保险企业的省及市地分公司以正式文件并附财务决算、所属单位计算使用业务招待费情况等相关资料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同级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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