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政发[1984]6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工农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发(1984)60号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第 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 三条有关奖金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政发(1981)127号文颁发的《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三条有关奖励等级和金额的规定调整如下:将原三个奖励等级改为四个等级。一等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和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三千元;二等奖:按原办法一等奖的条例评定,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二千元;三等奖:按原办法二等奖的条件评定,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一千元;四等奖:按原办法三等奖的条件评定,发经证书、奖状和奖金五百元。
凡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以后批准的受奖项目,其奖励等级和金额按修改后的标准评定和发给。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