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1999)58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交通局,省农垦总局物价局、交通局:
随着我省高等级公路的快速发展,道路客运市场日益繁荣。为保证广大旅客安全乘车,按照全国道路客运工作会议关于建立道路客运车辆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要求,我省将在公路客运站全面开展对进站营运客车的安全技术检查工作。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第263号)第 十一 条规定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交通厅黑安联发(1999)20号《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客运站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并为营运客车提供安全技术检查服务,可收取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台车每月39元。
二、客运站设立的安全技术检查站必须达到“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规定”的有关标准,并经省级运输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取安全技术检查服务费。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管理,完善基础工作。对山客运站提供安全技术检查的客运车辆,应按省客运站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客运站签订协议,同时执行此收费标准。具备自检条件的国营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经省级运管部门认定后,其车辆可由企业自检,并接受当地运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立即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