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站对进站营运客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3 生效日期: 1999-11-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1999)58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交通局,省农垦总局物价局、交通局:
  随着我省高等级公路的快速发展,道路客运市场日益繁荣。为保证广大旅客安全乘车,按照全国道路客运工作会议关于建立道路客运车辆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要求,我省将在公路客运站全面开展对进站营运客车的安全技术检查工作。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第263号)第 十一 条规定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交通厅黑安联发(1999)20号《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客运站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并为营运客车提供安全技术检查服务,可收取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台车每月39元。

  二、客运站设立的安全技术检查站必须达到“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规定”的有关标准,并经省级运输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取安全技术检查服务费。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管理,完善基础工作。对山客运站提供安全技术检查的客运车辆,应按省客运站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客运站签订协议,同时执行此收费标准。具备自检条件的国营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经省级运管部门认定后,其车辆可由企业自检,并接受当地运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立即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