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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征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哈劳社发[2001]96号
各参保单位:
  8月1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将正式运行。为确保医疗保险金的足额到位,及时准确地划转个人账户和支付医疗保险费,现就医疗保险费征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费范围(一)7、8月份医疗保险费(8月份缴费额按7月的额度缴纳)。(二)各参保单位7月份以前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二、缴费期限安排(一)7月份以前拖欠的医疗保险费,请务必在7月17日前补齐。(二)参保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缴纳下月医疗保险费,并在下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今后以转账支票、现金形式缴费的单位,缴费日期为每月15日至20日;办理特约委托由银行划拨缴费的单位,划款日期为每月20日至22日。三、有关要求
  所有参保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缴费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对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就医住院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单位补缴后,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无故拖欠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除按规定收缴滞纳金外,将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4850551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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