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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4-16 生效日期: 1986-05-0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地区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凡下列范围的城市建设档案,一律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一套。
  (一)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城市历史沿革、地名、经济、人口、资源、气象的历史和现状统计资料、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以及水文地质的勘探成果、地形测绘资料。
  (二)城市规划:城市现状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工程建筑审批文件材料。
  (三)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设施:道路、桥梁、涵洞、隧道、供水、排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煤气、路灯、环卫设施的工程技术档案。
  (四)交通运输: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三级以上公路及市级以上客货运站(场)、码头、机场、重要仓库、地铁、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的技术档案。
  (五)房屋建筑: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广场电视台、影剧院、宾馆、商场、办公楼、医院、各种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和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七层以上(含七层)建筑的竣工档案。
  (六)园林及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物、绿化地带、名胜古迹、纪念馆、纪念碑、公园、雕塑、古树名木及冰灯设计的档案。
  (七)水利:河渠、水源、水库、堤坝、大型排灌站的档案。
  (八)人民防空战备工程与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有关的军事建筑设施的档案。
  (九)环境保护及其综合治理的档案。
  (十)村镇建设方面的档案。
  (十一)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上述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

  第六条 凡是在哈地区建设的地上、地下工程,均要按照国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规定》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把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提供竣工图列为施工合同内容。当施工单位不履行编制竣工图义务时,建设单位有权扣付施工单位相应的工程费。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执照时,要从自筹资金中,向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纳相当于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的竣工档案保证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保证金数额,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后,档案馆如数退还保证金。对竣工后三个月不编报竣工档案的建设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将扣销保证金,做为补绘竣工档案的费用。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本单位的技术档案部门参加验收。市级重点工程,由建设单位通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参加验收。对竣工档案不完整、不系统、不准确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不予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准申报全优工程。

  第九条 对一九八五年以前竣工,没有编制竣工图的建设项目,本着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补测、补绘。需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的,由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报送。

  第十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职责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城市建设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各区、县和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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