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1)160号
哈尔滨铁路局多元经营资产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定哈尔滨铁路局多经企业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请示》(哈铁多函[2000]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现将货物运输代理收费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货物联运代理是指由运输代理企业全面负责货物接取、送达、中转换装和相应辅助服务的全程运输代理(即“门到门”代理)行为。货物发送运输代理是指运输代理企业主动上门揽货,代委托人办理短途运输,安排专业场地、仓库、办理各种承运手续,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运输方向、配车、装车上给予保证,及时发货的代理行为。
二、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开展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过程中,必须坚持货主自愿委托、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得强行代理,强行收费。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与委托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全程运输代理合同》或《发送运输代理合同》等合同,明确代理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进行代理服务。运输代理企业应将服务标准、内容、承诺以及理赔条款、收费标准、作业程序等项目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三、货物运输代理收费标准
1、全程运输代理执行以下标准:运距在500公里以内的货物,每吨5元;运距501--1000公里的货物,每吨8元;运距1001--2000公里的货物,每吨11元;运距超过2001公里的货物,每吨13元。
运输代理企业因运输代理业务范围的拓宽(如对委托人的代理货物实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装载运输工具进行技术改造;对委托人的货物运输实行中长期包干;对委托人的货物运输通过招投标竞价方式取得的代理业务;承包运输工具的代理业务;按照国际惯例开展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等),使运输代理企业成本增加,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有困难的,双方可以协商收费标准,签订规范的合同,报哈尔滨铁路局多元经营资产管理中心认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审定备案后执行。
2、发送运输代理:不分发往地区一律每吨2.50元。
3、允许运输代理企业在以上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淡旺季、长短期客户等情况,上浮10%,下浮不限。
4、代理费中不包括货物运费、杂费和货物捆绑加固费等。
5、与运输延伸服务内容一致或相近的服务项目,继续执行黑价经字(1998)72号文件收费标准。
四、下列货物不允许开展运输代理业务或收取代理服务费:
(1)国家救灾、抗洪抢险物资;
(2)国家专储粮、陈化、平抑物价调拨粮;
(3)非现付的军用物资;
(4)铁道部规定的下浮运价的矿建物资;
(5)国家统配煤炭;
(6)已开展运输延伸服务的其它货物。
五、执行以上货物运输代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仅限于哈尔滨铁路局多经中心下属的运输代理企业。
此复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经字(2000)149号《关于牡丹江铁路分局货物运输代理费标准的批复》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