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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级救灾储备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1 生效日期: 2000-01-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农字(2000)15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经贸(1999)57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1999-2000年化肥使用年度建立省级救灾化肥储备,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中央救灾储备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计价格(1999)706号)和《关于下达1999年省级救灾化肥储备计划的通知》(黑计市场(1999)105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省级救灾储备化肥收购价格和出库价格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救灾储备化肥的收购价格。国产尿素的收购价格由省农资公司与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由省农资公司报省物价局核定。进口磷酸二铵的收购价格由省物价局按照现行进口化肥调拨价格作价办法核定。

  二、救灾储备化肥的出库价格。按库存成本加综合差率制定。具体公式为:出库价格=((收购价格+进货运杂费)×(1+综合差率))+(仓储费用+损耗))。其中:(1)进货运杂费为从工厂或港口至仓库的实际运费和杂费。(2)损耗包括实际发生的仓储损耗、途中损耗等。(3)综合经营差率,按不超过进货成本的2.5%(不含储存利息,利息按黑计市(1999)1051号文件规定执行)掌握。

  三、救灾化肥的销售价格。由用肥市、县物价局按出库成本加综合差率制定。具体参照省出库价格公式作价。

  四、储备期后,转做经营的化肥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营化肥定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省农资公司在销售救灾储备化肥前,要及时将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收购价格、进货运杂费、储存地点、储存起止时间、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损耗等有关情况报送我局,以便受灾地区急需化肥时,我局及时核定下达化肥出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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