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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电网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5 生效日期: 2001-07-25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格[2001]1366号
湖北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报来《关于湖北电网2001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鄂价能交字[2001]131号)和《关于湖北电网2001电价改革和疏导电价矛盾补充意见的请示》(鄂价能交字[2001]166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1999年以来新投产的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青山油改煤机组每千瓦时0.36元,清江高坝洲电站、汉江王甫洲电站每千瓦时0.418元,东湖高新热电厂每千瓦时0.46元。 
  二、在不推动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利用清理降低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空间,解决上述新投产电厂核定上网电价和配套送出工程还本付息问题。其中中央投资或外商直接投资的襄樊火电厂、鄂州电厂、武汉华能发电公司和汉新发电公司上网电价分别降为每千瓦时0.338元、0.38元、0.315元和0.377元,其它各集资电厂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的要求核定,报我委备案。 
  三、为了规范电价管理,决定在全面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你省二次综合电价。同时,降低原执行二次综合电价的各集资中小水火电、调峰电厂的电价,将降后电价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价差额并入湖北省电网目录电价,并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各集资中小火电、调峰电厂的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今年年底先对已完成农网改造的20个县实行城乡用电同价,不推动销售电价上涨;明年上半年在“两改”完成的基础上实现全省范围内城乡用电同价。 
  五、以上电价自2001年7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湖北省电网对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1999年我委印发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1999]1094号)同量废止。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 
  一、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略) 
  二、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略) 
  三、湖北省电网趸售价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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