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5 生效日期: 1999-12-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1999]14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榆林地区行政公署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陕政字[1998]36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二、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二、榆林市辖原榆林地区的神本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吴堡县、米脂县、绥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和新设立的榆阳区。
  榆林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