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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1 生效日期: 1999-12-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9]10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为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从严治政,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如何贯彻行政复议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切实抓好行政复议的学习、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带头学习行政复议,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自觉地把行政复议工作当作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学习、宣传的具体方案,与依法治桂办公室共同做好行政复议的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行政复议的基本常识、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程序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使行政复议确立的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营造依法行政、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制氛围,使人民群众敢于、善于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有计划地开展行政复议的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不仅对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而且还全面规范了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采取分级负责、集中培训的方式,有计划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复议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区直单位的领导和各地、市、县的领导要积极参加依法治桂领导小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行政复议讲座和培训。 
  三、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的规定,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在2000年1月31日前对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从源头上堵住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制度、违反行政复议的行政处分建议制度等。对属于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转送的行政机关应及时正确地转送给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事件,各级信访部门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属于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纠正。同时,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对行政复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行政复议的,要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的法制工作机构。 
  四、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队伍建设,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的顺利进行 
  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全区行政复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目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严重不足,尤其是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的县甚至连专职的行政复议人员也没有配备,严重地影响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审理。行政复议实施后,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将大幅度增加,现有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力量将难以适应繁重的行政复议工作。因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首长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 
  五、要改善和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办案条件和经费保障。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和国务院的要求,将行政复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行政复议人员参照有关同类部门规定享受办案岗位津贴,有关津贴的具体确定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法制局尽快拟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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