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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政企合一机构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18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税四[1987]59号
   一、对于经费来源有财政拨款也有业务收益或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不同经费来源按比例划分征免。但对经费来源完全靠企业本身业务收益或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开支的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二、大兴安岭地区(不包括呼玛县)、伊春市(不包括铁力)、嘉前县、大庆市所属区、县以上政企合一的地区,有的单位既是政府序列的办事机关,又是企业的业务部门,使用企业房产,经费全部在企业提取的,可按编委所列行政编制占人员总数的比例,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具体征免幅度由行署、市税务局确定,并抄报省局备案。如果按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均划分不清的,一应照章缴纳房产税。政府机构和企业机构单独设立的仍应按照黑税四字(1986)第3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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