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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绥芬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7 生效日期: 2000-02-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0]32号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绥芬河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经字[2000]6号)收悉。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绥芬河市政府多方筹资建厂并已投入使用。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增加,动力、原材料、维修等项费用随之增加,造成供水成本提高,企业经营亏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绥芬河市政府[2000]6届21次常务会议决定和绥芬河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1.40元调整为2.10元;

  2、行政事业、工业用水由现行每吨2.50元调整为3.5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由现行每吨3.00元调整为4.00元;

  4、特种行业用水每吨为5.60元。
  在新水价格执行前十天,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价格,密切关注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对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并按期上报你市及所辖县自来水价格情况。
  此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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