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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应用许可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 2000-02-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庆政办发[200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材市场,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借鉴其他市(地)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结构安全和建筑产品质量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应用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应用许可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材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第五条 列入许可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按规定程序申办《大庆市建设工程材料应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获得许可证的材料应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六条 申报许可证的产品,其质量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尚未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建材产品,按企业标准执行。各生产企业须建立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四)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八条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须具备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建材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向市建委申办许可证。

  第九条 市建委在收到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的资料或证明材料后,在15日内(检测周期除外)由建材处派出审查组或委托评审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委托法定检验单位在现场抽检样品(检验费由申报单位承担)。
  对考察和抽检合格的产品,由市建材处颁发许可证。

  第十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须进行复审,并按要求进行年度核验。持证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建材处办理审查、核验手续。
  市建委定期将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及其产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建材处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取得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受检单位每年每类产品被抽检的次数不超过一次。抽检合格的产品,许可证复审时不再抽检;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在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后可在复审前复查一次;仍不合格的,不再受理其复审申请。

  第十二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取得许可证或许可证失效的,不得在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十三条 设计主管部门应严把图纸审查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施工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均应按本办法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用许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市各房屋开发公司、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购有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否则,工程不予验收,并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向建设工程供应符合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材料。
  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许可证,不得以许可材料的名义向建设工程供应非许可产品。
  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建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材料品种
  1、水泥;
  2、各类新型墙体材料;
  3、建筑门窗;
  4、防水材料(包括卷材、防水涂料、密封膏、堵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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