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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绥化地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 2000-03-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0]59号
  绥化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绥化地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绥地价函发[2000]1号)收悉。为加强绥化地区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行为,你地区成立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以服务为宗旨,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负责组织交易、发布信息等服务的国营企业。为解决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经研究,同意按其成交额的1.5%收取服务费,并使用统一规定的税务票据。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事条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从事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工作。
  此批复试行一年,届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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