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1]188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联通寻呼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请示》(联寻黑财字[2001]18号)和《关于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请示》(黑国脉财[2001]12号)。经调查,联通寻呼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股份有限公司均属经营电信寻呼业务的网络公司。两公司与所属市、地分公司的财务核算体制为收支两条线,各市、地分公司所有业务收入统一上缴省公司,由省公司统一支付设备维修费、折旧费、寻呼人员工资、频点及卫星线路租赁费等费用,各市、地分公司无法独立计算盈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联通寻呼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地分公司,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市、地分公司,分别以联通寻呼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国脉电信寻呼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