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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达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 2000-04-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0]74号

  绥化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安达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绥署价发[2000]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精神,经安达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安达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经研究,同意安达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征收。具体收费标准是: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吨为0.40元,其它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吨0.28元。污水处理费开征后,停止市政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

  二、收费范围:凡是排水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

  三、居民暂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此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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