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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穆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5 生效日期: 2000-04-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0]88号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穆棱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经字[2000]56号)收悉。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减少企业亏损。根据穆棱市人民政府和穆棱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2.00元调整为2.50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每吨3.00元调整为4.00元;

  3、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吨3.00元调整为5.00元。
  在新水价格执行前十天,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价格,密切关注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对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此批复公布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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