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1994]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快、更好地扩大利用外资,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改善对外商直接投资服务,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都要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的大局出发,努力做好对外商投资的服务工作,进一步减少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善对外商投资服务的具体措施,尽快组织实施,并认真检查落实,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省计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利用外资项目的类别,同时按照我省经济发展规划,定期编制《浙江省吸收外资项目名录》,并对外公布,以方便外商投资和选项。
三、省外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对外招商工作。要在认真分析国外产业结构、资金流向变化的基础上,制定每年全省的对外招商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对外招商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洽淡,要加强部门协调,为外商提供全方位服务。
四、进一步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合同章程审批和工商登记。各地和有关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对立项、合同章程审批和工商登记,要制订审批工作日制度。对需报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市(地)级有关部门可简化转报手续,尽快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转报,以缩短审批时间。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过程中,涉及用地、用水、用电、通讯、规划、消防、环保、劳动、验资、进口等具体事项时,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加快办理。生产经营中必需的资金、水电、原料、通讯、运输等要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优先予以安排解决。除突发事故外,对外商投资企业须停电、停水的,一定要事先通知,并严格执行停电、水的时限。
六、各级审批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方便企业办事。要增强办事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以权谋私和故意刁难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七、建立外商投资重大项目的责任制。对总投资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加强联络,掌握进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计划、外经贸、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加强跟踪服务,促使项目早签约、资金早到位、企业早投产。
八、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在此基础上,列出收费目录,规定收费标准,核定收费单位,并定期检查收费情况。对乱收费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严肃处理。
九、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雇)员的业务培训及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组织中方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有计划地为企业培训各种业务骨干。要逐步建立人才库,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类人才。
十、努力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服务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安装电话和外商在住宿、就医及购车、船、机票等方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优先照顾,提供良好服务。对外商要求其子女在当地入学、入托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
十一、各地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拓宽服务范围,为外商提供全方位服务。有关部门要定期征询外商的意见,及时改进本部门的工作。
十二、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劳资纠纷日益增多。对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的纠纷,主管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予以调解。为方便外商投诉,及时协调化解矛盾,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外商投诉中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