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0]23号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招生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监狱管理局及各林管局、农垦分局物价局、卫生局、招生办:
为规范招生收费项目,统一体检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项目和体检标准,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人数多,体检质量要求高,需要进行信息采集和人员培训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了全省普遍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收费统一标准如下,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参加考试前体检收费标准为每生26元。考生在参加体检时向体检医院或体检站交纳。
二、体检费标准构成如下:
1、一般性体检费每生6元。
2、胸透费每生5元。
3、肝功能(2项)检验费每生12元(含采血、注射器费)。
4、体检信息采集处理费每生3元。
三、个别考生需做其它体检项目的体检,收费标准按黑价联字[1998]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