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妥善做好省政府直属机关机构变动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问题。机构变动单位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国资文字[1990]第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此项工作由省政府直属机关机构变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清算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清算小组)负总责,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局)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和检查。机构变动单位在机构变动文件到达后,应立即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经费、物资、房地产清算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对国有资产逐一登记造册,提供资产目录,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和往来款项清单;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在资产清查、财务清算工作结束后,将工作完成情况材料报机关局审核。
二、关于经费问题。机构变动单位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后的下一个月为预算截止期。在预算截止期内,由原单位负责在职职工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自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之日起,除人员工资和必要的公用经费支出外,其它资金一律冻结。预算截止期后,由新组建单位负责在职职工工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机构变动单位应按资金渠道清理核实暂存、暂付、债权、债务款项。处理债权、债务时,撤销的单位,由撤销单位组织专人进行清理;合并的单位,将债权、债务移交给接收单位;转为企、事业的单位,其债权、债务仍由原单位负责。机构变动单位要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报送机关局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审定。转为事业编制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单位,其结余经费继续留用,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预算指标;转为企业的单位,其结余经费,由省财政厅和机关局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清算小组审定;撤销单位报送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其结余经费由省财政厅和机关局共同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清算小组审定;合并或新组建的单位,负责接收和处理遗留的债权、债务,经费预算按新的人员编制编报,送机关局审核,报省财政厅核定。
三、关于物资问题。机构变动单位要将使用和库存的物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如何)登记造册报送机关局。借用的应及时退还,借出的立即收回,出租的应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相关情况,对外投资的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转为事业编制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单位,由机关局出具资产证明,按规定办理无偿移交;转为企业的单位,由机关局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撤销的单位,应将全部物资、设备及时上缴机关局;合并或新组建的单位,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由机关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物资、设备的划转。
四、关于房地产问题。机构变动单位要对办公用房、附属设施和职工宿舍(含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以及使用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报送机关局,由机关局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转为企业、事业的单位,其原有办公用房、附属设施及职工宿舍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所需办公用房原则上自行解决,并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确有困难的,经机关局批准,可暂租用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交付租金;撤销的单位,应将其房地产及时上缴机关局;合并的单位,其办公用房、附属设施、职工宿舍和使用的土地,原则划入合并单位,统一管理使用;新组建的单位,其办公用房、附属设施、职工宿舍及使用土地由机关局根据新的人员编制核定。合并或新组建的单位均需重新办理其产权变更、使用手续。对现已将办公及附属用房出租或挪为它用的,限其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收回。不能及时收回的,要写出书面报告,由机关局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