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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省社会保险局收取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等项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2]19号

省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发行黑龙江省省直单位社会保障卡的报告》(黑社险[2001]87号)、《关于收取中直行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的报告》(黑社险[2001]85号)和《关于收取中直行业职工社会保险年检证和换证手续费的报告》(黑社险[2001]186号)均己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收取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问题。为确保省直单位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计一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同意你局对参加省直单位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项业务的职工发放社会保障卡(IC卡),并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标准为30元/卡。
  此项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此项收费仅限于首批发放省直单位的IC卡。首批IC卡发放结束后,你局应将实际发放数量、成本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据此核定第二批1C卡收费标准。

  二、关于收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95]6号)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每一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有责任和义务向缴费企业和职工及时提供养老保险费的记入和划转情况。你局提出的向缴费职工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办法,是为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同时,也属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开展这项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制发《手册》费用)均应纳入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经费预算,而不能通过收费的办法解决。因此,不同意你局向参保企业收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

  三、关于收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审验费问题。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局对中直行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度审验,属于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能,所需经费应纳入则政部门核定的部门经费预算,而不能通过收取审验费的办法解决。因此,不同意你局在年度审验《社会保险登记证》时向被审验单位收取审验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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