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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东宁征收口岸设施维护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5 生效日期: 2002-05-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字[2002]112号
东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呈报东宁边境小额贸易口岸收取综合服务费的请示》(东政呈[2001]33号)收悉。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搞活边境贸易,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口岸服务,你县引资改建了新的口岸服务设施。鉴于改造口岸设施资金来自招商引资和政府贷款,口岸使用后发生的维护和管理费用较大,经调查测算,同意你县收取口岸设施维护费。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经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每吨(立方米)征收5元,按实际运载吨位收取;
  二、经口岸出境人员每人次征收5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新口岸设施启用时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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