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温建乡[1994]225号
各各镇、乡人民政府(三份,转城建办,监察中队各一份):
根据《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温政发(1994)180号文精神,为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将部分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委托给镇、乡人民政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下列范围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须经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报我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1、 在集镇、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庄使用耕地建住宅的;
2、 经批准列入小康型住宅建设的村庄和在国道、省道、市道公路两侧使用耕地建住宅的。
二、 除上述1、2条之外的村庄需要使用耕地建个人住宅的,我局委托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 在村庄和集镇范围内的单位建设规划违法案件,我局委托案发地镇、乡人民政府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我局下达处罚决定。
其它事项仍按温政发(1994)180号和《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
温岭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