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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深圳市详细规划设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4 生效日期: 1994-03-24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设计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的设计与管理工作,提高详细规划的设计水平,更好地指导和促进城市建设,针对目前我市在详细规划的设计、呈报等环节上普遍存在的深度不够,呈批的规划文件不规范,图纸杂乱等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现通知如下。望各有关设计单位在编制、呈报详细规划工作时严格执行。
  一、我市详细规划的层次及工作内容
  我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简称修规)两个层次。
  (一)控规应依据所在分区的分区规划进行编制,并根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结合该地的实际情况,落实分区规划的目标。控规编制的主要内容是:
  1、划分功能小区并对每块土地编号;
  2、标明每块用地的面积及用途;
  3、控制容积率(毛容积率);
  4、确定居住人口规模;
  5、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区位及配套要求(包括分区级、居住区级);
  6、主要道路的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及公共停车场、站的位置及面积;
  7、给排水及防洪、电力电讯、园林绿化等各项市政专项规划;
  8、竖向规划。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地块性质、规模、主要道路网等要求进行编制。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模式、建设标准、环境设计、城市街景及建筑空间效果等因素,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目标,修规编制的主要内容是:
  1、对规划小区内的每块土地编号及标明用途;
  2、标明每块用地的面积、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居注人口、建筑高度的限制;
  3、标明道路的宽度、标高、转弯半径及隧道、天桥的位置及标局;
  4、区内外的交通组织,机动车、非机动车、人行道出入口,汽车、自行车停车场(库)及公交车站的布置形式;
  5、道路及土地平整要求,现状和设计标高;
  6、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各项市政设计;
  7、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及规模;
  8、建筑总平面布置及城市建筑小品,绿地设计。

  二、详细规划设计任务的委托
  原则上,详细规划设计任务必须由市规划国土局或分局委托我市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市局或分局在委托规划设计任务时,必须根据我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给出委托项目的主要控制指标(规划范围、用地功能、居住总人口、建筑容积率等),如委托的详细规划设计项目本身牵涉到要对原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建筑规模等控制性指标进行调整的,市局或分局可只给出原则性调整意见,由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具体用地条件及其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市政配套设施容量等因素进行编制。对于建设单位要求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或历史用地改造进行详细规划时,必须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国土局或分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持有关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宗地图)或蓝线图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规划设计单位不能接受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任务。

  三、详细规划的呈批及批复
  规划设计单位将编制好的详细规划文件和图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呈报市规划国土局或分局,呈报规划国土分局的详细规划,由分局进行初审,经审查同意后,由分局编制报批文件,送市局审定。市局审查同意后发文批复。属由建设单位委托的规划设计项目,设计单位应将编制好的有关文件或图纸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报送市规划国上局或分局审批。
  报批的详细规划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文件和图纸,否则,规划国土部门下予审批。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1、说明书;
  2、控规总平面图(比例尺1:1000);
  3、道路网规划及竖向控制标高图(1:1000);
  4、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公建项目一览表;
  5、各项市政工程规划及说明。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或图纸
  1、说明书;
  2、修规总平面图(1:500—1:1000);
  3、小区道路网规划及竖向布置图;
  4、城市设计建议图或每块用地的设计建议图(含空间组织效果图)(1:500);
  5、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小区公建项目一鉴表;
  6、各项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图及说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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