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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01 生效日期: 1994-05-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代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代理活动,是指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受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企业筹建机构委托开展企业登记咨询,代理制作与企业登记相关的文件,代办企业登记及其它与企业登记相关事宜,获取代理费的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对企业登记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应遵循合法、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



    第五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包括专门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和兼营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专门机构的名称核定为“深圳市××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第八条    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代理专门机构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五人以上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2.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其中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套电脑、复印和打字设备。


    第九条    申请兼营企业登记代理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咨询服务性行业的法人企业;    2.二人以上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从事企业登记代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登记代理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代理业务培训由市工商局组织实施。培训分为代理资格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代理资格培训一般每年举办两次。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代理资格业务培训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一定企业登记业务知识,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包括筹办组织)推荐参训。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企业登记代理业务能力和允许从事代理活动的证明,由市工商局颁发。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持证人代理申办登记情况实行记录和每年一次验证制度。对业务素质差、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半年内代理材料受理率低于50%,一年内低于70%的,市工商局有权收回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应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企业登记必须由委托人签具委托代理书,双方签订代理合同。


    第十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代理活动的人员在接洽和承办代理业务时,应出示《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合同的主要事项为: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代理事项和要求;    3.履约期限;    4.代理费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    5.违约责任;    6.其它条款。


    第十九条    凡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申办的企业登记,除备齐申请企业登记的规定文件外,同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书,并在规范的栏目格式内由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签字,代理机构盖章。


    第二十条    代理合同履行后,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依照合同取得代理费。代理费金额由合同双方依照市物价局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必须记载和保留工作记录。该记录包括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获得真实、合法、全面的代理业务资料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代理业务。严禁以不正当手段完成代理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局依法对企业登记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2.审查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条件,核发《营业执照》,进行年度检验;3.组织对企业登记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颁发《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4.维护合法代理活动,依法查处违章行为。


    第二十五条    按《深圳市社会团体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成立市企业登记代理协会,制订行规和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进行查处:    1.代理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2.在代理活动中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与被代理人串通欺骗登记机关的,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法规对代理者和被代理人弄虚作假、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一同进行处罚,并撤销该代理机构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    3.代理机构采用误导、坑骗等手段从事代理活动的,除责令该代理机构依法赔偿被误导、坑骗者的损失外,撤销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    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代理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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