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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14 生效日期: 1994-06-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制止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和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纪发(1993)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任务的报批程序
  
  (一)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由组团或派遣单位填写出访呈报表,经主管的部、委、办、区、县级市、局、总公司或直报企业的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按现行办法报批。
  (二)我市企业人员因业务活动需要,向公安部门申办出国(境)手续,或通过旅游部门向公安部门申办出国(境)手续,由企业填写出境申请表或旅游申请表,经企业的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按现行办法报批。

二、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有具体的出访任务和实质内容。不得伪造境外邀请或接待单位函电;不得假造出访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严格按条件选派出访人员,出访人员必须与出访任务有直接关系;出访团组人员要精干,人数要严格控制。不得组织或参加经营性团组出访,不得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

  (三)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一个国家或地区掌握在3至7天。一次出访一般不超过两个国家和一个地区。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
  不得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四)组团单位对出访费用应按规定收支,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采取赠送“免费出访名额”、发给奖金或回扣等办法招揽参团人员。

  (五)出访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异地办理出国(境)手续,一般不得在境外申办签证。

三、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措施
  (一)凡组团或派遣单位,应有一位领导负责出访报批工作,并由专办人员承办具体事项。出访团组应指定领队人并明确责任。如违反规定组团或派遣人员参团,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各部、委、办、区、县级市、局、总公司和直报企业,应指定一位领导负责出访审核报批工作,并指定一个部门和专办人员承办具体事项。

  (三)由市外事办按有关规定和审批原则,从严审批公务出国(境)计划,严格把好出访审批关。对经贸、科技团组出访可从宽掌握,对考察、培训团组出访应从严控制;对符合规定的出访团组和人员,要提供方便,对违反规定用公费变相旅游的出访团组和人员,一律不予批准。对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出访团组和人员,一律不予批准。

  (四)由市公安局按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办证关。
  对企业因业务需要申办出国(境)手续的,除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外,还应对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进行把关。
  凡发现审批手续不完备、证明资料不齐全或异地户口及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一律不予受理。对违反规定组织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除追究承办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取消有关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的办证资格。

  (五)由市服务旅游局按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从严掌握出国(境)旅游的参游申请,发现违反规定用公费组织旅游的,应予制止。

  (六)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违纪案件。

  (七)财政、审计部门在全市性财务大检查时,应把用公费出国(境)开支情况列为专项财务检查内容。

四、对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处理办法
  (一)凡在1993年10月2日以前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可适当从宽处理,但应把已由单位支付的制装费、伙食费和零用钱,改由个人自理。

  (二)凡在1993年10月2日以后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应从严处理,所有出国(境)旅游费用应全部自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组团单位的违纪收入应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以上《办法》,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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