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社会公共信息网络中心及分支机构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9 生效日期: 1996-07-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一[1996]39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浙江社会信息网络中心及设在部分市县的地方站,通过租用邮电部门的光缆,利用计算机网络化提供信息查询,并向用户收取入网费、有偿服务费及相关的代收费用,对这些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之前,暂按“邮电通信业——其他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