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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1 生效日期: 1994-09-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企业经营权的落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公司》,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企业认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干预、侵犯其经营权的,均可以向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向“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投诉;属各区、县级市管辖的企业,向各区、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不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投诉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向“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申诉。


    第三条    投诉应当递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投诉的事实依据、要求和理由,投诉的日期。


    第四条    对投诉的处理,由依法享有处理权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条    对投诉的处理,应当根据侵犯企业经营权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情节一般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投诉人得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投诉人拒绝履行投诉处理决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的投诉电话:3330360一3290、3390。


    第九条    本规则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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