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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 1997-07-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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