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外管字[1995]第21号
市各国内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巩固和发展外汇体制改革成果,在外汇体制改革后用汇相对宽松的情况下,要防止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购国家外汇进行逃、套汇活动。为此,各银行必须加强售、付汇管理,严格把关。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银行售、付汇管理,堵塞漏洞,我局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银行必须加强对申请购汇企业经营性质的审查,对首次在本行申请购汇的企业,必须审查其营业执照正本,并复印留存;企业申请购汇时必须对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①及补充规定审查其购汇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既无进出口权又元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企业的进口用汇,一律不得给予售汇;
(二)凡属未在本行开立帐户而申请购汇的企业,未经我局批准,各银行一律不得给予售汇;
(三)未经我局批准,各银行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售汇;
(四)未经我局批准,各银行不得向异地企业售汇;
(五)各银行在办理售,付汇业务中,必须审查相应有效商业单据正本和有效凭证正本,不得凭复印件办理售、付汇;各银行办理售、付汇后,应在正本有效凭证上注明售、付汇金额及日期,并加盖业务章;
(六)各银行不得办理超过进口合同及报关单确定的金额售汇和对外支付;
(七)各银行对进口项下预付货款的售、付汇,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总金额的15%内;对一笔预付货款超过折合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的售、付汇,须经我局核准,各银行凭我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和付汇;
(八)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办理售、付汇业务;在办理售、付汇业务中,如发现逃、套汇情况,应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5590240-234或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