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统[2003]15号
各市县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切实解决统计指标不规范、概念不准确、标准不统一、重复调查、数出多门等影响正常统计调查秩序的问题,建立良好的统计调查管理秩序,有效利用政府统计资源,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动员统计系统内外各方面的力量,对统计制度方法进行积极的改革和探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全省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改。现将《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各市县统计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定一名领导牵头,并有专人负责,建立由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为主(没有综合统计机构的由法规处为主)、有报表任务的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负责按《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自查工作不力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自查资料的单位,省统计局将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进行通报并废止。
附件:
1、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方案
2、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单位名单
3、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情况表(略)
4、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结果汇总表(略)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方案
一、目的
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的目的,一是摸清我省各类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为建立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二是避免部门间的重复调查,有效利用政府统计资源,取消非法、违规统计调查项目,切实减轻基层单位的统计负担;三是通过清理,动员统计系统内外各方面的力量,对统计制度方法进行积极的改革和探索,理顺统计系统内部工作关系,开创我省统计工作新局面。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第四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款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条 第四款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第二项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三、清理和整改的范围及内容
(一)省统计局(含省城乡调查队、企业调查队)各专业处:
正在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含国家布置的统计调查)。
(二)市县统计局:主要是正在实施的县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国家、省和部门调查项目提出整改建议。
(三)省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在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部置,省直部门,中央、省双重领导部门,中央驻琼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列入范围的单位见附件2)。
不论以纸介质印刷的报表,还是以其他物理介质(如软盘、光盘)制成的报表,或以电讯、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布置及上报统计资料(包括数据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的调查活动,均属清理之列。这次清理,包括年报、定期报表和一次性调查等。
清查的内容包括调查项目的名称,报表名称、表号、批准文号、调查种类、报告期别、表别、调查范围、报送单位等。整改主要是对报表提出是否保留(取消、合并),报表内指标设置是否合理,以及调查范围、报送频率等提出改革建议。
四、方法、步骤和进度安排
统计调查项目的清理和整改工作,采取自查、建议与审批备案相结合的方法,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清理阶段,4月至5月中旬。省统计局各专业处、各市县统计局、省政府各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综合统计机构按清理和整改范围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根据方案要求进行自查清理。
第二阶段:调研整改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自查清理后根据存在问题进行调研,对现行统计报表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改革建议。
第三阶段;上报汇总阶段,6月中旬至7月。各市县统计局、省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等各单位完成其工作后于6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处理意见和改革建议报省统计局报表清理和整改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整改办收集各市县、各部门上报材料后,分别交省统计局相关处室,省统计局各专业处提出意见后和本单位的清理整改情况一起于6月30日前报整改办。整改办汇总整理核定后提交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领导小组。
第四阶段:审查认定阶段,8月至9月。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领导小组根据清理和整改办公室提交的议题进行讨论,上报局党组。最终对权限范围内的统计报表制度审核认定,以正式公文函复各有关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布。在此基础上,对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进行探讨,决定整改方案,并将所提建议上报国家。
五、工作要求
省统计局各专业处在清理和整改工作的过程中要听取市县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题调研;各部门要征求基层单位意见;市县统计局要做好组织工作,广泛征求同级各部门、各乡镇的意见,对当前统计调查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省统计局各专业处、各部门要求报送的材料有:
(一)清理报告。内容包括:1、清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过程;2.清理中发现的的问题(包括清理出未经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3、对存在问题进行调研和提出整改的意见、建议;4、对现行统计报表制度方法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情况表(附件3);
(三)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同时通过磁介质软盘提供该表格,WORD格式);
(四)本单位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的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及有关的分类标准及填表目录;
市县统计局报送的材料有:
(一)清理报告(内容同专业处、各部门的清理报告)。
(二)正在实施的县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填报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同时通过磁介质软盘提供该表格,WORD格式);
(三)执行国家、省的统计调查项目中遇到的问题,认为有哪些需要增减或改革的,一并填报“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情况表”和“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结果汇总表”。
六、组织领导机构
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技术性强,因此全省统计系统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省统计局成立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其余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各专业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办公室按专业分若干个小组;各市县统计局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定一名领导牵头,并有专人负责,建立由本单位综合统计机构为主(没有综合统计机构的由法规处为主)、有报表任务的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负责按《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六、总结表彰
为了使全省各单位和统计人员积极参与此次报表清理和整改工作,推动我省统计事业的发展,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各部门、市县统计局及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者,特别是所提建议被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采纳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系统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清理和整改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处(统计设计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65340718,联系人:李芙蓉。
附件2
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和整改工作单位名单
省统计局(含省城乡调查队、企业调查队)各专业处,各市县统计局,省发展计划厅、省经济贸易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外事侨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旅游局、省信息产业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划生育局、省水利局、省林业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省通讯管理局、省邮政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科协、海口海关、海南省动植物检疫局、海南省地勘局、海南省测绘局、海南省气象局、海南省地震局、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商品检验局、海南省烟草专卖局、海南省公安厅消防局、海南省民航管理局、海南证券管理办公室、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省供销社、省粮食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填表说明:
1、每种统计报表填写一张情况表;
2、修改情况指与批准机关批准的报表对比变动情况;
3、指标解释:
部门名称:指进行报表清理的部门的名称
填报机构名称:指各部门中负责清理统计调查项目的机构名称,要求填写全称。
统计调查项目(制度)名称:指部门目前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度)的名称。
文号:指制定机关布置实施该项统计调查制度的文件编号(联合发文的文号也填此栏)。
报表制度所属类型:在选定项后的“□”中划“√”,然后填写后面两项内容。其中联合发文的报表制度指与其他部合制定、以本部门文号制发的报表制度,联合发文机关填写联合发文的各机关名称。
批准机关:指批准实施该项统计调查制度的政府机关名称。如属备案制度不填此项。
批准文号:指批准机关批准实施该项统计调查制度的文件编号。如属备案制度不填此项。
备案机关:指该项统计调查制度备案的机关名称。如属批准制度不填此项。
备案文号:指备案机关同意该项统计调查制度备案的文件编号。如属批准制度不填此项。
联合发文: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并以本部门文号发文制发的统计调查制度。
报表名称:指统计调查制度中报表的名称。
表号:指统计调查制度中报表的编号。
调查种类:指按统计调查类型划分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委托调查等。
报告周期:指统计调查制度中各张报表的报送频率,如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旬报等(经常性调查填此项)。
调查范围:指统计调查制度中各张报表的基层调查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指填报统计报表的单位。
部门意见:指经过清理后,部门对这一报表提出保留还是取消的意见。
批出时间:指规定统计报表上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