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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徽市旗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9-30 生效日期: 1997-09-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徽、市旗的尊严,增强市民热爱宁波、建设家乡的观念,规范市徽、市旗制作和使用行为,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制作和使用市徽、市旗,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徽、市旗是宁波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市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市徽、市旗。

  第四条 宁波市民政局负责市徽、市旗制作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徽、市旗图案的著作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任何公民和组织侵犯市徽、市旗图案著作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部队以及本市驻市外、境外机构的会场、礼堂、会议室、会客室、办公室等场所的适当位置可以悬挂或使用市徽。
  市民可以佩戴按市徽图案制作的徽章。
  本市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印有市徽图案的物品作为礼品赠送。

  第七条 下列文书、物品可以印有市徽图案: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通告等文书以及颁发的荣誉证书、证件和奖品等;
  (二)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使用的请柬、信笺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名片等;
  (三)代表市或以市名义参加的国内大型活动团队的着装;
  (四)经市徽、市旗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印有市徽图案的其他文书、物品。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部队以及本市驻市外、境外机构的合适场所可以升挂和使用市旗。
  代表市或以市名义参加国内大型活动的团队可持市旗。
  本市单位、旅行社组团外出活动、旅游时,可持市旗。
  市徽、市旗管理部门认为合适的其他场合可以使用市旗。

  第九条 市徽、市旗统一由市徽、市旗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制作。
  制作市徽、市旗的规格和样式以及印制有市徽、市旗图案的文书、物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未经市徽、市旗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制作、发行市徽、市旗。

  第十条 市徽、市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
  (二)私人庆吊活动;
  (三)市徽、市旗管理部门规定不得使用市徽、市旗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第十一条 市徽不得与国徽并列悬挂。
  市旗与国旗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十二条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市徽;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市旗。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徽、市旗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制作、发行,其中属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徽、市旗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市徽、市旗的,任何市民都有权利阻止其违法行为,并由市徽、市旗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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