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地税所[1995]2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4号文和省政府鲁政发[1995]14号文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办理存款、贷款业务。
二、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款由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