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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8 生效日期: 1995-03-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税联发[1995]97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商字第623号《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关于各外贸企业的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附:财政部(94)财商字第623号文
转发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1995年2月20日·深财外字[1995]第3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商字第623号《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函》一文转发与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困难,请及时与我局外经处联系。
  附:财政部(94)财商字第623号文。
关于外贸企业年初汇兑损益财务处理问题的函
财政部·1994年12月29日·(94)财商字第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主管部门:
  近来,一些地方不断询问,外贸企业在一九九四年初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对此,我们认为,外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跟踪结汇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后,上年末应收外汇帐款除中长期信贷等特殊项目出口收汇外,一般在年度内都已收妥结汇,相应实现汇兑收益,并引起企业足够的现金流入。因此,为了真实核算年度利润,外贸企业年初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应按财政部(94)财商字第221号《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年度内计入企业损益。但汇兑净损失数额较大、一次处理对企业损益影响较大的,可以分期处理;在中长期信贷出口项下和边境易货贸易的应收外汇帐款的汇兑净收益,可以作为递延收益,在二至三年内分期计入企业损益。企业按此进行核算后,实现利润与纳税所得因计算时间不同产生的差额,纳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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