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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 1998-07-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1998]8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未下发之前,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上门,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信息的沟通,建立登记联网或定期联系等制度。

  二、各地可结合《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98第93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98第97号)有关规定,搞好部门协作关系,与技术监督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按法律法规要求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的税务登记问题。改制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所持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开业登记,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二、关于调整登记流程的衔接问题。为了加强行政配合,取缔无照经营,防止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研究制定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登记运行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漏管户。在新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出台前,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登记信息沟通,加大登记核查力度,力求做到税户清、税源明;协作规定出台后,要紧密结合《办法》贯彻执行,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格式问题。《办法》涉及到的表证单书,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执行,该通知未涉及的表证单书,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办公室制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设计的有关格式确定。
  四、加强信息反馈。对《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局反馈,以便不断完善税务登记管理。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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