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经体改[1998]9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动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持股会依托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设立。
企业登记时,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持股会实行会员制。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历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凡属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享有特许经营权和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组建持股会。
第五条 持股会所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持股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二)资金来源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企业资产必须经评估与确认;
(四)持股会设立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五)持股会章程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七条 持股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会名称;
(二)持股会宗旨;
(三)持股会的股份总额、出资总额以及每股金额;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议事程序与规则;
(六)持股会理事会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职权和任期的规定;
(七)有关持股会会员的收益分配的规定;
(八)有关持股会会员的股份内部转让的规定;
(九)职工入会与退会的规则;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持股会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八条 持股会的设立程序:
(一)工会向企业产权单位或公司董事会提出组建持股会建议。
(二)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持股会章程(草案),与企业共同拟订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并报地方工会审核。
(三)工会在企业内公告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和持股会章程(草案)。
(四)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持股会组建方案(草案),审议持股会章程(草案)。
(五)省属企业向省体改委报批,其它企业向当地政府审批部门报批。
(六)工会收到批准文件后,开展职工股金收缴工作,并在四十五天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持股会。
(七)持股会成立后,其各项决议、章程和有关文件报送备案。省属企业送省体改委和省总工会备案,其它企业送当地政府审批部门和地方工会备案。
第九条 设立持股会,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持股会设立申请书;
股东大会关于增加股东的决议或产权单位同意设立持股会的文件:
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设立持股会的决议;
工会法人资格证明书;
持股会组建方案;
持股会章程(草案);
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候选人的资料;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持股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持股会会员大会,并享有知还必须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持股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持股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在持股会解散时,依据章程规定取得相应的产财;
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本会章程与公司章程;
服从与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缴纳出资义务,填补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义务;
持股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持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持股的机构,其行使如下权力:
企业重大事件知情权;
讨论会员提案并作出决议;
选举与更换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
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批准与修订持股会章程;
决定持股会持股总额调整以及解散清算事宜。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若理事会或是30%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右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达会员人数三分之二上方能召开。一般决议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有效,重大决议[即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三),(五),(六)项]必须经本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持股会理事长和理事,由工会发动购股职工联名推荐产生候选人,会员直接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基人选一般应当由具有企业管理和股权管理知识才能的持股会会员担任,总经理不得担任理事长,人数较少的持股会,可以不设理事会,只设执行理事。
第十五条 持股会可授权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权代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六条 持股会理事会职责
负责召集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代理职工股的购买,股权收益分配与转让事宜。
管理会员名册和持股会的股权证,发放“会员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 职工股的募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募集的职工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十八条 持股会的募集的总额,一般应占公司总股本的士30%以上。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在职职工的贡献、岗和工等各种因素,确定其购股额。出资圈套的职工可以用自然人身份持股。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购股额度。
第二十条 职工股的募集程序:
工会向职工公告持股会章程(草案)和职工购股总体方案,进行募股动员。
职工向工作提出购股申请,由工会审查其购股资格。
工会公告已批准购股的职工名单及其购股额度。
职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给职工出修养职工出资购股收据。
持股会成立后,职工凭收据赂持股会换取会员股权证明书,会员股权证明书应当载明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额、分红情况、股份变动情况、出资购股收据号码、会员股权证明书号码、发证日期、持股会理事长签名、持股金印章等等。
持股会应建立会员名册。名册应当载明会员姓名、身体证号码、住所、出资购股收据号码、出资额、持股额、分红情况、股份变动情况、会员股权证明书号码等等。
公司注册登记后,由公司董事长向持股会签发股权证。
第二十一条 持股会的资金来源:
职工支村的购股现金;
企业历年工资积余的一部分;
政府规定的其它来源。
持股会不得以工会名义动用工会原有资产为会员和持股会谋利。
第二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不得抽回购股资金。
会员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作退会处理,其持股额中个人出资部分在持股会内部转让,配送部分由持股会收回纳入职工预留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设立持股会时,可以在职工持股总额中设置一定的预留股,以备具备资格的新职工认购。新增职工一般按公司在关证评分规则确定其购股额度,股价按上年末公司每股帐面净资产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所需资金由持股会负责筹借,一次性解决,预留股每年所得红利纳入持股会专项资金,持股会所借款项用预留股红利和新职工购股资金偿还,持股会资金应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已经设立的持股会可按本办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出资时,优先转让给该企业的持股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