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6 生效日期: 1998-11-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1998]506号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和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浙政发(1998)159号、浙政办发(1998)119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低限的40%收费。

  二、各级价格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其他有关公证和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证处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四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证明单方面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成本费20元/份。


    第五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证处到异地(本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标准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执行。
  (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及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减免收费应由申请人提出,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七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公证服务费必须由公证处统一收取,严禁公证员个人私自收费。


    第八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除按已完成工作量比例收服务费外,还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相应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双方对责任问题有异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九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浙江省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规,对违反规定和标准,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公证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万元一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一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一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一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一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一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一5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一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20万元以下的按2%计收,20万元一50万元部分按1.5%计收,50万元一100万元部分按1%计收,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计收,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一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每件收费300一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一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一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一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一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一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一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一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一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计收,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及其他相关业务
  1.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一3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30元。
  3.清点遗产
  (1)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200一300元。
  (2)未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250一400元。
  4.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一400元。

  七、证明财产的清点、清算情况
  (1)涉及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每宗收费500一1000元。
  (2)涉及公民家庭的,每宗收费200一5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委托、声明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0一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
  个人,每件收费200一400元。
  单位,每件收费300一800元。
  2.信誉担保,每件收费100一200元。
  3.计划生育协议、九年义务教育协议等公证,每件收费30元。

  九、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300一800元。
  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一15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收费1000一2000元。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活动的,每次收费1500一3000元。
  4.查无档案记载公证,每件收费100一200元。
  5.招投标公证
  (1)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一1000元。
  (2)标的额500万元一2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一3000元。
  (3)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1500一50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300一500元。

  十、提供其他服务的
  1.抵押登记
  主债权额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元。
  10一100万元,每件收费200元。
  100一300万元,每件收费300元。
  300一500万元,每件收费500元。
  500万元以上,每件收费800元。
  2.代办公证认证、邮寄事务(认证费、邮寄费另计),每件收费30元。
  3.代写、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一100元。
  4.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每件30一50元。
  5.保管公证文书(不含遗嘱),每件收费50元。
  6.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调查取证的,每件收费50一200元。去外省市、县调查的差旅费另计。
  7.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单位每月收费300一2000元。
  8.公证资料翻译费,每一千字60元,不到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
  9.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邮寄,每件收费20一30元(邮寄费另计)。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费。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