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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 1995-08-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由省体改委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广州、深圳市的规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并将规范情况集中报省体改委备案。

  二、在国务院规定期限内,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的内容进行自查,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直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报所在市(地级市,下同)体改委(办)备案。

  三、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内容进行自查,规范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改为其他类型公司,重新登记。
  (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并报省体改委、省证监会备案。
  (二)各市(不含广州、深圳)经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或省体改委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报市体改委(办)会同工商局等审核同意后,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并由市体改委(办)统一报省体改委备案。
  (三)省属经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或省体改委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报省体改委会同省工商局等审核同意后,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

  四、未级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或省体改委审批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广州、深圳),如要求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将公司有关资料及申请报告报省体改委初审,并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再重新登记。凡不办理重审确认手续或不予确认的,应改为其他类型公司,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
  规范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和省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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