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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用房产权性质和登记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1 生效日期: 1998-12-11
发布部门: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产权监理处:
  为切实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多渠道的物业管理经费来源,根据市政府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应提供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以下统称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该住宅区的全体业主,以代管产权形式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登记,由业主委员会交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与经营。现将有关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登记程序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1、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竣工后,按市政府规定须移交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有关资料到杭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申请分户测绘。
  2、开发建设单位持房屋及物业管理用房的测绘成果,到市局物业处办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确认手续。
  3、开发建设单位持物业处开具的确认单,到产权监理处进行产权登记发证。物业管理用房代管产权的登记,由物业处负责集中统一办理。
  4、物业管理用房的测绘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代管产权登记费用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冲抵。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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