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粮[1998]49号浙国税征[1998]125号
各市、地、县粮食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销售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粮食、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既要严厉打击非法的粮食收购和贩运,也要创造条件确保合法的粮食运销,以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统一设计、印制,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于12月30日前向当地国税局领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县(市)粮食局统一刻制,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向当地县(市)粮食领取。
三、在1999年1月1日前,各地原使用的粮食销货凭证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县级粮食收储公司、县(市)粮食局开具的准运证明仍可以作为跨县(市)运销的凭证。
四、各地要做好对《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学习、传达和宣传工作,做好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准备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联系电话:省粮食局计划购销处515141-1217省国税局征管处5270927省工商局市场处8383388-9021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