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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4 生效日期: 1998-12-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粮[1998]49号浙国税征[1998]125号

各市、地、县粮食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销售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粮食、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既要严厉打击非法的粮食收购和贩运,也要创造条件确保合法的粮食运销,以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统一设计、印制,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于12月30日前向当地国税局领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县(市)粮食局统一刻制,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向当地县(市)粮食领取。

  三、在1999年1月1日前,各地原使用的粮食销货凭证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县级粮食收储公司、县(市)粮食局开具的准运证明仍可以作为跨县(市)运销的凭证。

  四、各地要做好对《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学习、传达和宣传工作,做好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准备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联系电话:省粮食局计划购销处515141-1217省国税局征管处5270927省工商局市场处8383388-9021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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