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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重点企业税源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2 生效日期: 1995-09-2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为适应税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的新情况,更好地抓好组织收入工作,了解税源变化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现对报送重点企业税源情况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告单位。市局掌握的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是指年增值税收入(含地产地销核免、期初库存抵扣、当年发生缓欠增值税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见附件一)。各分局掌握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为年增值税收入100万元以上企业,填报制度由各分局自行确定,并将企业名单报市局计财处备案。

  二、报告内容。各重点税源企业必须填报《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见附件三),同时要有重点突出的简要文字分析。

  三、报送方式。重点税源企业将《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报送主管税务分局业务科的同时,直接报送市局计财处一份。报送方式可采取邮寄或传真。市局传真电话:5582143;联系电话:5581730;邮政编码:518008;联系人:童永

  四、报送时间。从今年10月份起,每月终了前(以实际收到报表日为准),将上月有关资料按上述要求填报后报送到市局计财处。企业应于10月份同时报送7、8、9月份报表。
   各分局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填报工作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及填表说明印发给企业,并进行布置填报经常性督促检查,保证重点企业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同时,分局要掌握本单位税源大户情况,切实做好收入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

附件一: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表(略)
附件二: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略)附件二: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税收情况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附件一所列重点企业填写。
二、本表第一大项反映企业生产及资金状况。
三、“商品或劳务销售收入”栏指扣除销售退回或折让后的不含税销售收入。
四、“一般销售销项税额”栏指扣除地产地销、出口销售后的销项税额。
五、“抵扣进项税额”栏中的“属当期购进”,包括本月购进和上期留抵的进项税额,但不包括期初库存已征税款。
六、“地产地销核免增值税”栏指由税务部门核准确认,予以免征符合地产地销政策规定的增值税。
七、第六大项中“应纳增值税”栏=“一般销售销项税额”栏-“抵扣进项税额”栏;“清理缓欠税款”本月栏指当月清理的缓欠税款,累计栏指缓欠税款余额,不指缓欠税款的累计数;“外商超税负返还”栏指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增加税负返还的部分;“其他应补退”栏指误征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税收增减部门多征部分应补退。
八、“实际缴纳增值税”栏=应纳增值税+清理缓欠税款-缓欠增值税款-外商超税负返还增值税±它应补退增值税。
九、“尚未抵扣期初库存数”栏只填写本月数栏,是指由税务部门核准的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
十、“缓欠消费税”栏填报口径与“缓欠增值税”栏相同。
十一、“简要说明”栏填写本月或一段时期生产经营及税收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注:原文[“其他应补退”栏指误征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税收增减部]现增添为[“其他应补退”栏指误征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税收增减部门多征部分应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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